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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哪些工伤费用

时间:2022-11-18 14:21:14 作者:小编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项目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津贴标准:

项目标准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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