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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昆山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原文)

时间:2022-06-01 09:13:22 作者:小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助推义务教育“双减”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类管理,统筹协调。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凡采用电脑随机录取的学校,其招生工作按照教育局要求统一实施。其它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各区镇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

  2.公民同招,公平公正。全面实行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局统一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3.免试入学,均衡分班。严格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建立健全生源均衡分班制度,实行阳光分班、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

  三、招生对象

  1.小学入学对象

  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初中入学对象

  具有当年度小学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六年制)。

  年满16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四、报名录取

  1.公布招生简章

  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及公告于规定时间内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经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收费标准、培养目标、“四个承诺”(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2.报名要求

  报名日期为2022年5月9日~5月31日。

  报名办法详见《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入学报名工作的通知》(昆教〔2022〕31号)。

  3.录取程序

  录取工作采用“遵循志愿、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依次进行。一经某一阶段录取,学生信息自动转到被录取的学校,将不会出现在以后的学校录取名单中。被第一阶段民办学校录取后,户籍生放弃录取资格的,则统筹安排,不确保回原学区所在公办学校就读;新市民子女放弃录取资格的,则将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4.录取办法

  第一阶段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

  一贯制学校直升需求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在保证直升需求后,如有剩余学位且少于报名人数的,采取电脑随机录取。

  第二阶段民办学校以吸纳积分学生为主,不采用电脑随机录取。录取时优先录取有积分的学生,仍有空余学位的,经所在区镇同意,可适当录取没有积分的学生。

  5.录取时间

  第一阶段民办学校:7月5日左右

  第二阶段民办学校:8月15日前

  五、招生要求

  1.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小学不得超过45人/班,初中原则上不超过50人/班。

  初中招收的初一学生,初一入学时即在本校注册且在本校连续就读三年的,在中考时有资格参加四星级高中分配名额的录取。

  对于超计划招生的初中,在中考计算该届学生的分配名额时,以入学当年教育局批准的招生人数为该校的基数且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未满招生计划数的学校,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计算。

  2.明确招生范围。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苏州市招生。

  3.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录取阶段进行招生。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和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4.严肃招生纪律。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5.规范学校收费。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6.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执行苏州市中考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7.加大处罚力度。招生期间,教育局将组织相关科室对招生过程进行明查暗访和随机督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是在全市教育系统中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10%-15%的招生计划数或核减当年度招生年级高中分配生指标的50%;三是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和奖补资金;四是延长调价收费周期;五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学校举办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六是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意见由昆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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